福建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
发表者: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时间:2019-03-05 浏览次数:

福建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各项决策部署,按照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实施意见,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营造更为宽松的办学育人环境,激发广大教学科研人员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改革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改革完善学位授权审核机制,将新增学士学位授权点审核权下放给高校,引导高校增列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学科点。改进高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鼓励高校面向市场灵活办学,允许高校在目录内自主设置本科、专科专业。完善高校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高校专业设置“正面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引导高校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强高校专业设置指导监督,综合运用招生计划安排、专业拨款系数、学费收费调整、绩效奖励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试点高校人员总量实行备案管理、动态调整,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事业单位人员同等待遇和保障。允许高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实行动态管理,并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允许高校依法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试点,实行职员制。

改善高校进人用人环境。优化高校进人环境,进一步简化进人程序,为高校聘用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支持高校自主研究制定年度公开招聘计划、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完善高校用人管理,推动高校根据其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做好人员聘后管理,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制度。全面下放高校职称评审权,将高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和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等系列的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推动高校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首要条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重视社会服务考核评价。改革教师岗位聘用机制,推动高校完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落实岗位管理,强化聘期考核,推行聘后管理,支持高校在“高峰”“高原”学科建立人才“特区”,试行“长聘教职制度”。

建立符合现代大学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加强高校绩效工资管理,允许高校自主确定本校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高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和省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励不纳入绩效工资基数,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提高竞争力的内部分配机制,实行符合高校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内部分配政策。

改革完善高校经费和资产管理。改进高校经费使用管理,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优化高等教育拨款结构。在建立“十三五”期间高校生均定额拨款稳定增长机制的基础上,提高基本支出比重,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并由学校按规定统筹使用。扩大高校资产购置与处置权限,强化高校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适当提高省属高校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高校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

改进高校科研项目资金和平台建设管理。完善高校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简化用地、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开辟高校申请政府投资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绿色通道”,采取并联审批方式。允许高校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不受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限制。健全高校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在高校设立负责技术转移和转化服务的科技成果管理与运营服务机构,探索建立高校科技经纪人制度,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免责政策。

健全完善高校内部治理体系。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加强院(系)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建设,健全院(系)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健全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众组织作用,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管理、监督。提高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发展、学术评价等事项中的重要作用。

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加强协调指导,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防止“同质化”。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通过完善信用机制、“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巡视、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检查高校有关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简化优化服务流程,精简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让高校教学科研人员从过多过苛的要求、僵硬的考核、繁琐的表格中解放出来,营造良好改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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